2006年9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治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
郝铁川

  据朱相远先生《树立现代财富观——重视非物质无形资产财富的价值》一文透露,世界银行于2005年年底正式公布了“2000年国别财富报告”。这个报告以2000年数据为基础,统计分析了近120个国家的财富构成基础,分析结果发现,越是富庶的国家,有形资产所占比率越低,无形资产(教育水平、法治程度、劳动者技能、社会诚信度、信息化水平、行政效率、自主创新等)所占比率越高。报告还指出,一个国家无形资本的大小,主要取决于法治程度与教育水平。
  这篇文章对我们有两点重要启发:第一,当今世界衡量财富多寡的标准已发生了重要变化,已形成了以非物质无形资产为主的财富观;第二,法治水平已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法治已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。
  法治同科技一样,都是生产力——这是世界银行的“国别财富报告”给我们的重要启示。长期以来,我们的法理学教材都认为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,只能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,即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推动生产力,而不能直接作用于生产力。现在根据世界银行的这份报告,我们有必要修改过去的定论。
  为什么法治也是能够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?我的解释是:
  第一,民法和一部分经济法本身就是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的规则,没有这些规则,生产和交易活动就无法正常开展。因此这些规则应纳入生产力范畴。
  恩格斯早就指出,民法规则是市场经济活动规则的翻版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。申卫星先生在《中国民法典的品性》一文中,对这一点作了深刻的阐述。他说:“民法是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,并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。没有商品经济,没有市场的交换,就没有民法,商品经济是现代民法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动力。另一方面,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民法,需要民法为商品经济的运转设定各项制度基础,提供基本的规则保证,推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。”
  除了民法之外,“二战”之后产生和完善的产品质量法、标准化法、各类自然资源保护法等被纳入经济法范围的一部分法律,本身也属于生产力范围。科学技术、自然资源、生产工具等都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,产品质量法是保证生产工具质量的法律,标准化法是保证产品科技含量的法律,各类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保护劳动对象(生产力要素)不被破坏,使生产力可持续发展的法律。
  因此,生产力要素法律化,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,法律与生产力融为一体,使生产力从原来的自发性活动演变为一种自觉性活动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课题。
  第二,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,法治素质是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生产力发展的智力支撑,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条件。
 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主体,其素质高低从根本上制约着生产力水平的高低。我们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,是指科学技术内化于劳动者的素质之中和物化为生产工具,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。与此同理,法治意识也内化于劳动者的素质之中,并外化为生产、交易等生产力活动的规则,使生产力活动和市场经济的运行都不脱离理性自觉的轨道。
  时代不同了,法律的功能也会不同。传统法律在工业社会之前不是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,但在当今知识经济年代,现代法律中的一部分作为知识参与了财富的创造,因此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。